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规划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规划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流域综合整治规划、地下水保护规划、农业水污染防治规划及其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水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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