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规划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规划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本市逐步建立流域水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机制。
对超额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水环境质量考核指标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对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削减计划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补偿和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超额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水环境质量考核指标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对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削减计划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补偿和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