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规划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规划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本市各流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对其出水,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对其所排放的废水,应当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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