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规划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规划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本市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和排污收费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