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规划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规划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本市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完善污染源、水环境质量、水量和水位监测网络,并逐步实现环境保护、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监测数据的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