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规划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规划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或者运行水环境监测设施需要相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便利条件的,相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改动水环境监测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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