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规划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规划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受理对污染损害水环境行为举报的联系方式。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对举报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