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规划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规划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通过媒体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