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湿地保护是生态公益事业。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保障湿地保护建设项目和管理工作所需的资金投入,并将湿地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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