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市实行最严格的湿地保护管理制度。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确保湿地面积总量不减少,并采取措施,提升湿地质量,改善湿地功能。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湿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湿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