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市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
市和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和区、县园林绿化、水务、农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别负责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湿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涉及湿地保护的重大事项及相关工作。园林绿化行政部门承担湿地保护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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