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每年九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北京湿地日”。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和开展经常性的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和开展经常性的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