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宣传教育、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
鼓励、支持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应用,提高湿地保护科学技术水平。对在湿地保护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支持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应用,提高湿地保护科学技术水平。对在湿地保护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