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和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水务、农业、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全市和区县湿地保护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县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全市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并报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备案。
编制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公开、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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