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湿地保护发展规划是湿地建设、管理、利用等湿地保护相关工作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湿地保护发展规划修改后应当重新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