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湿地保护的目标任务、总体布局、保护重点和保障措施等。
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与水资源、防洪、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规划相互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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