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一条 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集中分布地、鸟类主要繁殖栖息地或者重要迁徙停歇地等具有生态系统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湿地,应当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湿地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规定和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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