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 具有湿地自然保护区部分特征,但面积较小、不适宜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或者湿地公园的湿地,可以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小区。
湿地自然保护小区的设立,由所在地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会同市水务、农业行政部门批准。
在湿地自然保护小区内只能开展科学实验和保护、监测等必需的湿地生态系统保护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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