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五条 利用列入名录的湿地从事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发展规划,不得超出湿地承载能力、改变湿地生态功能、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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