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六条 水务行政部门在保障生活用水的前提下,应当合理调配水资源,充分利用雨洪水和再生水,维持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湿地自然保护小区的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湿地生态系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