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有列入名录的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并在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就建设项目对湿地主要保护对象和生态系统的影响作出重点分析,提出预防和减轻不良影响的措施。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前,应当征求湿地保护部门的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前,应当征求湿地保护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