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三十条 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三十条 按照湿地保护发展规划恢复或者建设湿地,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合法权益损失的,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对农民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应当作出妥善安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