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落实湿地保护发展规划的目标和任务。
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