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湿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本辖区内湿地保护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协助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向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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