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权向区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湿地保护管理部门举报。
有关政府或者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经调查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将处理情况记录在案,供举报人查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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