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五年开展一次全市湿地资源调查,建立湿地资源档案。湿地资源调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湿地资源调查主要包括湿地面积、类型、分布,以及野生动植物种类、数量、生存状况等内容。
湿地资源调查主要包括湿地面积、类型、分布,以及野生动植物种类、数量、生存状况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