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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