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