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不符合湿地保护发展规划的活动,对湿地造成破坏的,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恢复原状前不得开展湿地保护以外的其他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