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列入名录的湿地的管理机构或者责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履行职责的,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