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市实行湿地保护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履行、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湿地保护管理职责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