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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