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湿地、改变湿地用途、破坏湿地和保护标志的,湿地管理机构、责任单位或者湿地所有权人、使用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