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条

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条 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在列入名录的湿地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管理机构或者责任单位、保护管理部门。保护标志的样式由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统一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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