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十八条

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十八条 本市面积8公顷以上的湿地,应当列入湿地名录。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入市级湿地名录:
(一)河流湿地、湖泊湿地和沼泽湿地;
(二)库容量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库塘湿地;
(三)具有重要的人文、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价值的湿地;
(四)具有生态系统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湿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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