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十七条

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十七条 本市对国家重要湿地、市级湿地和区县级湿地实行名录管理。
国家重要湿地名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市级湿地名录由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会同市水务、农业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区县级湿地名录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会同区县水务、农业行政部门提出,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湿地名录应当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管理机构或者责任单位、保护管理部门等事项。
湿地名录的确定应当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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