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十六条 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十六条 本市对湿地实行分级分类保护,按照湿地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的重要性,将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市级湿地、区县级湿地和一般湿地,并对国家重要湿地、市级湿地和区县级湿地采取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小区等方式予以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