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恢复或者建设湿地应当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充分利用雨洪水和再生水,禁止使用地下水。鼓励、支持污水处理单位恢复或者建设湿地,利用湿地生物资源和生态工程降解污染物、净化水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