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恢复或者建设湿地应当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充分利用雨洪水和再生水,禁止使用地下水。
鼓励、支持污水处理单位恢复或者建设湿地,利用湿地生物资源和生态工程降解污染物、净化水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