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供应与使用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供应与使用 第三十三条 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对居民用户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所需费用计入配气成本;专有部分的燃气设施需要维修、安装、改装、移动或者拆除的,接受委托的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规范实施作业,并由居民用户承担相应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居民用户的管道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责任,由管道燃气供应企业与非居民用户双方协商,并在供用气合同中予以明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