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供应与使用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供应与使用 第三十二条 燃气供应企业发现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违反规定使用燃气等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制止,记入用户档案,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核查并依法处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核查供气用气违法行为,城市管理部门、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应当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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