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

第五十三条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 第五十三条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告供气范围内发生的燃气安全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开展燃气安全事故调查,及时向同级城市管理部门反馈事故调查的相关信息,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汇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掌握的燃气安全事故信息,建立健全燃气安全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制度,组织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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