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 第五十二条 燃气供应企业处置燃气安全突发事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阻挠、干扰。因抢修、抢险作业损坏树木、园林设施、市政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同时告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