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 第五十四条 燃气供应企业因突发状况影响燃气设施正常运行,不能保障正常供气,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同意,城市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紧急接管等措施,保障燃气安全供应,相关费用由燃气供应企业承担。
燃气供应企业自行关停或者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的,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指导、督促燃气供应企业做好燃气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处置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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