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献血条例
第四章 采供血与用血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献血条例 第四章 采供血与用血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结合人口及医疗资源分布、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编制血站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血站设置规划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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