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献血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北京市献血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献血、采供血、用血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城市管理、交通、公安、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献血相关工作。
市、区献血工作机构在同级卫生健康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具体工作。血站作为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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