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献血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北京市献血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京部队、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动员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健康适龄个人自愿参加献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