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四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四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在制定机场飞行程序时,应当考虑噪声影响,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或者低空飞行时,应当遵守规定的飞行程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