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四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四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候车站的,应当合理选择位置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车辆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