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四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四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本市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
在用机动车辆消声器及其他防治噪声污染的设备应当正常使用,禁止改装、拆除或者闲置。
除特种车辆外禁止安装使用外挂式音响设备。特种车辆装有外挂式音响设备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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