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四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四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高速路、快速路、主干路、城市高架路、铁路和城市轨道,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时,应当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所需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